保固條款

Lexmark產品保固條款

1. 本保固卡係美商利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所銷售之產品提供售後服務之憑證。

2. 保固期限:以產品購買日為起算日,提供一年售後保固服務。(* 部分噴墨機種提供以產品購買日起算三年之售後保固服務,詳情請參閱隨機所附之保固卡。)

3. 客戶如於本公司保固之期間內,於正常使用情形下,因購買之產品本身發生硬體問題且非耗材不良所導致者,有權要求本公司提供保固服務,請求時,客戶應提出業經本公司或本公司經銷商蓋用店章之保固卡或其他本公司認可之文件、方式。

4. 本保固條款所適用之機器,無論係作為何種用途或供公司、團體或個人使用,均須以直接向本公司或本公司經銷商購買為必要。本公司提供保固服務之範圍限於台灣地區、澎湖、金門及馬祖。

5. 客戶另向本公司選購之產品零組件或配件係受本公司保固者,就該等零組件或配件向本公司請求提供保
固服務時,除應適用本保固條款外,應將該零組件或配件安裝於其專用之機器內,及出示零組件或配件及其專用機器之保固證明。

6. 客戶於保固期限內若將本公司保固之產品出售或移轉第三人者,得由該第三人於剩餘保固期限內繼續享有保固服務,惟原所有人應以書面知會本公司,地址如下: 美商利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台北郵政第96-148號信箱

7. 本公司提供之保固服務並非保證機器可永無間斷或完全無誤地運作,保固之範圍亦不包括由下列因素所造成之機器無法運作、故障或損壞:
(1) 包括但不限於因誤用、疏忽、移動、意外、改裝、天災、不可抗力、未在規定之操作環境下作業、不當使用或維修(包括委由非本公司授權之維修單位對機器進行之維修)而造成之損壞、或使用填充液、相容性墨匣及填充式碳粉匣,或由非本公司產品或耗材所造成之故障或損壞;或
(2) 機器因需更換耗材,如墨水匣、碳粉匣、感光鼓、紙張及消耗性零組件等而無法運作時;

8. 本公司對於所提供之保固服務有下列任一情形時,將依本公司收費標準收取材料費、工時費或其他費用;
(1) 不在本公司保固範圍及期限內者;
(2) 保固卡所記載之內容與產品不符,或本保固卡內容經塗改或模糊不清無法辦認,或經本公司之合理判斷有不實之虞者;
(3) 未能提供本保固卡時;或
(4) 為客戶提供或安裝耗材,如墨水匣、碳粉匣、感光鼓、紙張,或其他須依照使用量或消耗之程度而作定期更換之零配件或套件時,惟零配件或套件係客戶向本公司或本公司經銷商直接購買,且該印表機仍在保固期間或延長保固期間內者,本公司將免費提供安裝服務。

9. 本公司提供之保固服務方式有下列四種:
(1) Lexmark Return & Repair 快遞到府收送件保固服務:係指於保固期間內,本公司將提供免費到府快遞收件,及於收件後二個工作日內完成維修及送件之服務。此種保固方式適用於全系列噴墨印表機、噴墨多功能複合機及E系列雷射印表機。
(2) Lexmark LexExchange 交換保固服務:係指於保固期間內,本公司於收到客戶報修之時起八個工作小時內到府免費提供同機型或類似機型之機器,以替換客戶報修之機器,提供替換之機器不以全新者為限。此種保固方式適用於全系列噴墨印表機及噴墨多功能複合機。
(3) Lexmark Onsite Exchange 工程師到府交換保固服務:係指於保固期間內,本公司於收到客戶報修之時,次個工作日內,工程師到府免費提供同機型或類似機型之機器,以替換客戶報修之機器,提供替換之機器不以全新者為限。此種保固方式適用於E120、E2xx、E3xx及E4xx系列雷射印表機。
(4) Lexmark Onsite 到府維修保固服務:係指於保固期間內,本公司於收到客戶報修之時,次個工作日內,工程師到府提供維修服務。此種保固方式適用於全系列雷射印表機,但不包括E系列小型雷射印表機。

10. 本公司提供保固之機器如有外觀毀損、改裝、無法修復之情形,或客戶無法提供機器之包裝外箱(以便安全運送)而選擇快遞到府收送件保固服務者,本公司有權拒絕提供保固服務。

11. 客戶購買之機器或其他產品係屬何種機型及適用何種保固服務之方式,本公司有最終決定權利。

12. 本公司於提供服務時,對於所有需進行免費維修之零件將以全新、相當於全新或調整過之零件進行維修。所有退回之零件或產品,其所有權歸本公司所有。

13. 責任限制:本公司對依保固服條款提供保固之機器,不負任何因機器故障或損壞所造成之利益損失、附帶損失、間接損害之賠償責任。如因任何原因應負擔賠償責任者(包括財產、身體或其他無形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以不逾客戶所購買之機器價額為限。本公司對於第三人所造成之損害,不負擔任何賠償責任。 14. 本保固卡如有遺失,或經過塗改者,恕不補發,敬請妥善保存。

15. 本保固卡若無經銷商簽章者無效,為保障您的權益,請務必填寫購買日期、產品序號並加蓋經銷商之印章,否則本公司將以該銷售產品出廠日期為保固期限之起算日。

16. 消費者請自行保留「客戶存根聯」,並於購買日起一個月內寄回「利盟存根聯」。

17. 延長保固服務及升級保固服務亦適用本保固條款。延長保固期限內,任一方當事人得於延長保固時起三個月後,以書面通知他方當事人終止延長保固服務。終止之通知係由本公司單方面提出者,本公司將按比例會退還客戶所餘保固期間之保固費用。終止之通知係由客戶單方提出者,本公司將不會退還客戶任何保固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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